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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朋友喝酒发生争执 铁椅伤人坐三年牢
     
 

   

与朋友喝酒发生争执 铁椅伤人坐三年牢

     2009年11月12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了告人陈忠华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忠华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陈忠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2009年6月3日晚,陈忠华和朋友农仕修、农绍波、农建东、韦忠全、隆国贤等人在那坡县幼儿园旁的“芥茉”酒吧内喝酒,农汉学和朋友农红砂、朱昌、朱恩誉也在酒吧内另一桌喝酒,喝到中途,朱昌拿起一只啤酒砸到农仕修等人坐的桌面上,酒吧女老板农务结和农务兰见此情况后,便责问朱昌是什么意思?后农务结和朱昌发生争执,农仕修见其妹妹农务结和朱昌有争执即冲上去直接将朱昌摔倒在地上。农汉学见朱昌被摔在地上,即拿起了坐的椅子想驱开众人。这时,陈忠华就拿起酒吧内一只铁制的椅子朝农汉学正面头部砸去,椅子脚捅中农汉学的左眼和刮伤农汉学的嘴唇,农汉学当即跌倒在地上。后来,双方互相指骂到门口,农汉学在酒吧门口指陈忠华是打伤他的人,陈忠华就被几个青年人追打。110民警闻讯及时感到现场处置事件,并将涉案人员带到派出所调查。到派出所后,农仕修知道陈忠华打伤了农汉学的左眼,为了陈忠华的安全和避免事态扩大,农仕修喊了在那坡县安保驾校的马廷军开面包车送陈忠华回百合家中暂避。经法医鉴定,农汉学左眼的损伤属于重伤,七级残疾。
  
  2009年7月22日,陈忠华被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忠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图为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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